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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演 艺 设 备 技 术 协 会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英文名为:“China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
Association”,简称“CETA”
第二条
协会制定的会徽,是本协会的标志。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演艺设备与器材的生产、经营、科研、工程等不同所有制单位和对我国演艺设备与器材行业有贡献、有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品牌战略,推动行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促进演艺设备与器材市场的规范化,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
第五条
协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主管部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东楼C座10层。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协会会员之间以及协会内外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通过组织、引导、协调、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协会主要工作任务:
(1)对全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发展动向,引导行业产销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2)在自愿的基础上,促进行业内部以及与国(境)外同行业之间协作与联合,实现物质资源、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的整合,满足文化发展的需求。
(3)构筑演艺设备与器材生产商、经销商、工程商的交流平台,组织全国演艺设备与器材信息交流、贸易洽谈会。
(4)在国内组织举办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及相关经济技术展览会;在国(境)外组织举办中国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展览会及相关经济技术展览会。
(5)组织国内厂商,以中国展团名义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由国(境)外机构主办的专业经济技术展览会。
(6)组织举办“中国国际演艺设备与科技论坛”及其他专业技术研讨会。
(7)开设并办好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网站,向广大会员和其他业内人士提供行业资讯。
(8)开展与国内外同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相关机构及社会团体的交流。
(9)组织会员单位参观考察国(境)外同类型展览会和同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了解国际专业技术发展趋向。
(10)提供和搜集有关资料、情报,开展信息交流。
(11)主办并办好《演艺设备与科技》杂志。
(12)开展对会员和演艺设备与器材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13)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演艺设备与器材的产品专业标准、工程资质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并推动标准的实施。适时建立相应的检测认定机构,开展检测认定工作。
(14)组织行业内专家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和开展技术攻关工作。
(15)组织开展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16)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任务,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承担其他社会团体和本协会成员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艺设备与器材行业,依法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中外合资、独资企业)以及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2)凡对我国演艺设备与器材行业有贡献、有影响的个人,可吸收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需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工商法人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入会申请报告和企业简介等资料,经协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个人申请加入本协会,需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理事长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凡被批准为本协会单位会员的,发给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会员证书和会牌;个人会员发给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规定的优惠待遇权。
(4)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2)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正当竞争。
(3)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4)积极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5)有宣传协会宗旨,促进协会团结发展的义务。
(6)按期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入会需按协会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办公室,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如未在限期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则自动失去其资格和效力,并不得继续使用和展挂,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单位会员如出现法人代表、营业范围、地址、通讯方式等变化或停业、转向(即不再从事演艺设备与器材行业)时,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五条
无故不缴纳会费两年(含两年)以上,经书面通知和提示后仍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受到司法机关查封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民主选出若干名理事(含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理事会。
(2)修改和通过协会章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听取和审议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听取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5)决定协会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增加召开次数)。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
(1)以差额或等额选举方式,选出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2)如有需要,推举名誉理事长。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除名工作。
(6)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7)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8)理事会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及其成员,受协会会员的监督。如有理事违背协会的章程和宗旨,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由理事大会审议表决,经多数代表同意即可形成免去其理事资格的决议草案,最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无故不参加协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协会的权威性决策班子。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1)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经理事长提名,产生副理事长若干名,产生秘书长一名。
(3)经理事长提名,产生顾问若干名。顾问列席常务理事会。
(4)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知识型、技术型、以中青年为主的常设办事机构。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是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工作班子。
主要机构设置为:
(1)综合部(办公室)
主要负责协会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协会发展规划制定,负责会员管理工作,负责协会对内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协会的内部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2)宣传部(《演艺设备与科技》杂志社)
主要负责协会的对内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办好《演艺设备与科技》杂志和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网站,负责“中国国际演艺设备与科技论坛”组织工作。
(3)技术市场部
主要负责技术交流、教育培训、技术考察工作,负责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资质标准的制定工作。
(4)展览部
主要负责承办由协会主办的在国(境)内外举办的展览会以及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境)外参加国(境)外机构主办的专业展览。
(5)财务部
主要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协会特点建立财务制度。聘任具有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的会计人员,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协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人才开发、信息服务和举办展览等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3)国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4)承办政府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5)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协会开展章程规定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
(2)会议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3)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社会保险等报酬及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4)协会编辑出版《演艺设备与科技》杂志和“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网站”的费用。
(5)协会举办公益事业和对文化事业赞助的支出。
(6)协会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投入支出。
(8)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决算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协会财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不得用于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作贷款担保。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财务总监1人。财务总监在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对协会的财务工作实施全面监管,负责对协会的财务运营实施总体调控。
财务总监由理事长提名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今后与国家规定有矛盾时,按国家规定实行。
第三十条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的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并经登记注册机关履行注销手续后,方可有效。终止后协会的财产用于与演艺设备与器材行业发展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9 月1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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