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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
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2007.12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演艺设备行业创建优质产品战略的实施,规范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的评定工作,引导和支持民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核心技术的产品,强化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品牌意识,增强中国演艺设备产品在国内市场的认可度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结合演艺设备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是指实物技术和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或经过市场评价的成熟产品,特别是拥有自主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用户满意程度较高的演艺设备产品。
第三条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工作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组织领导。
第四条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工作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会员企业范围内开展,实行企业自愿申请,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管理。专业委员会下设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优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优办公室每年确定评定产品的种类、范围,组织有关科研和检测机构、有关方面专家共同参与评定工作。
第七条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经专业委员会评定后,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正式公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
(二)
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
企业须通过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
企业组织生产应执行有关标准;
(五)
企业须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
企业计量体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七)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较高。
第九条
申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评产品具有在中国大陆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
申评产品的产地为中国大陆境内;
(三)
申评产品应为技术定型并量化生产的产品;
(四)
申评产品近二年内未被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产品;
(五)
申评产品近二年内未出现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现象;
(六)
申评产品近二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出现重大质量投诉。
第十条
申评产品优先评价的适用范围
(一)
申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创新技术;
(二)
申评产品在国外进行了商标注册;
(三)
申评产品以自主品牌出口;
(四)
申评产品的生产环节符合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
申评产品的使用过程具有环保、节能的特点。
符合以上条件的,将真实、有效文件提交评优办公室,并加盖申评企业公章。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评优办公室公布当年评定产品的类别及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评企业须按照《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评优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评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评产品的样本选择和检测
(一)
申评产品的样本选择方式为按照有关标准或办法抽取样本;
(二)
评优办公室确定抽取申评产品样本的时间、地点;
(三)
由评优办公室指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或其他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评优办公室工作程序
(一)
评优办公室在收到申评文件20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符合申评条件的书面答复;
(二)
评优办公室按照《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评企业和申评产品进行文件审核、现场考察,以及抽取申评产品样本工作;
(三)
评优办公室组织对申评产品进行检测;
(四)
评优办公室向专业委员会提出对申评产品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对申评产品做出是否通过优质产品评定的决定。通过评定的,颁发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制印的《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证书》正本和副本。
第五章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证书》内标明“××××年度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无有效期限制。
第十七条
获得“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可以在该型号产品本体、外包装、说明书、广告语中使用“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字样或语句,以及代表“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的标识。
第十八条
发现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称号者,专业委员会将予以取消,并在有关行业媒体公布取消决定,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评“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的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违规使用“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称号及标识,专业委员会有权制止,并在有关行业媒体公布其违规事实,并有进一步追究该企业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如申评产品的注册商标变更,应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20工作日内报告评优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备案的,专业委员会有权撤消该产品的“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称号。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获得“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将在下一届“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现场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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