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章程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2010.1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的全称是“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Performing Venue and Equipment Committee of
China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 Association
(PVEC-CETA)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系经文化部、民政部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二级法人单位,其主管单位是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本专业委员会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领导下,从事演出场馆设备技术工作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章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依靠演艺设备技术行业的集体技术力量,为建设和谐文化、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和演艺设备行业的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
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积极促进演出场馆设备的科技发展。
第五条
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完善、推广行业技术标准,促进演艺设备行业标准化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
第六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社会资信综合评价体系,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七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工作,引导和支持民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核心技术的产品,强化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品牌意识,增强中国演艺设备产品在国内市场的认可度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八条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演出场馆建设的技术咨询工作,促进我国演出场馆建设规范健康地发展。
第九条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委托的新建或改扩建的专业演出场馆的灯光系统、音响系统、舞台机械系统进行检测验收,为演出场馆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组织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为行业培训人才,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宣传推广国内外专业技术成果、促进行业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十二条
组织科技攻关,促进产品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换代。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委员经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理事长提名,经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组成。
第十四条
委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愿意为演艺设备技术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不以本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谋取私利;
(二)
在演艺设备技术行业科研、教学、艺术实践、管理岗位上工作,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
品德高尚,在演艺设备技术行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
身体健康,能完成专业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委员的权利
(一)
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二)
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三)
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规定的优惠权利;
(四)
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
有退出本专业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的义务
(一)承认和遵守《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章程;
(二)执行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认真、高效地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演艺设备行业的整体利益,尊重知识产权,不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参与有关评标、评比等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七)积极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供有关行业、学术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八)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篇专业论文。
第十七条
委员的管理
(一)委员由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二)委员聘任为当届有效,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本专业委员会与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换届同期进行,新一届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的构成由新一届的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组成。
(四)委员的行为危害到协会和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的声誉、利益时,本专业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专业委员资格的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委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拘留、拘役、判刑的,本专业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委员资格的处理。
(六)委员退出本专业委员会,应书面通知专业本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报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七)委员退出本专业委员会或被取消委员资格的,由秘书处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网站和有关刊物予以公布。其原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亦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会议,本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要有2/3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主任、副主任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经主任提名,由本专业委员会聘任。
第五章
工作架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音响组、专业灯光组、舞台机械组、乐器组、剧场工艺组等专业组别。
(一)专业音响组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国电声设备技术的发展、建筑声学的研究和应用、演出场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参与制定相关的标准;对专业音响生产企业和工程企业、从事建筑声学设计的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扶持,提升整体水平;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
(二)专业灯光组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国专业灯具和光源技术的发展、演出场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参与制定相关的标准;对专业灯具和光源的生产企业、灯光设备工程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扶持,提升整体水平;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
(三)舞台机械组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国舞台机械技术的发展、演出场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参与制定相关的标准;对舞台机械生产企业和工程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扶持,提升整体水平;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
(四)乐器组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国乐器技术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参与制定相关的标准;对乐器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扶持,提升整体水平;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
(五)剧场工艺组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根据我国演出场馆建设的实际情况,从演出场馆筹建(改建)工作的可行性研究开始,为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各类演出设备的选型、招标、制造、安装、调试,一直到验收使用和总结进行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六)各专业组别的组长由秘书长提名,报本专业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作为本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设立以下部门:
(一)标准化办公室由1名主任、若干名委员、部分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协调文化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过程中,本专业委员会与标准编写组之间的关系;跟踪标准的立项、项目组成立、编写、征求意见、标准审定、报批等全部过程;协调项目经费的拨付,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等。
(二)等级评定办公室由1名主任、若干名委员、部分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包括进行申报企业初审、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企业和工程项目、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后报本专业委员会审批;对获得等级评定证书的企业进行管理。
(三)优质产品评定办公室由1名主任、若干名委员、部分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的日常工作,包括进行申评企业和申评产品的初审、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企业、组织检测机构及公证人员对申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申评企业和申评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后报本专业委员会审批;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管理。
(四)技术培训办公室由1名主任、若干名委员、部分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针对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进行的技术培训、开展技术讲座和进行技术交流等工作。
(五)各办公室的主任、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报本专业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的拨款,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及捐赠。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收入及支出由专人负责并定期向委员会报告,经费管理接受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须经秘书长同意报本专业委员会主任批准生效。
第三十条
秘书处应加强经费的管理,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投资、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报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之前的章程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