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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2007.12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开展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工作,根据《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管理工作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下设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优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定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的评定范围包括专业音响、专业灯光、乐器等类别中技术定型且批量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评优办公室每年初确定该年度评定优质产品的名录(包括,产品类别、适用范围等),具体内容公布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网站”、《演艺设备与科技》等相关专业媒体。
第三章
申请评定
第六条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工作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评的企业及申评的产品应符合《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符合当年度评定范围及内容的,企业进行申评时应向评优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述要求组织申评文件:
(一)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的《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每份独立装订成册;光盘存储的文件一份;
(二)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套(加盖申评企业公章),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
企业法人申请评定声明原件一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
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
5)
企业执行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国家、行业标准目录一份;
6)
企业执行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的企业标准文本原件一份;
7)
有效的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
8)
有效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复印件;
9)
申评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件一份;
10)
申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以上文件须真实、有效,并加盖申评企业公章。
第九条
如果申评产品符合《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申评产品优先评价的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申评企业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在申请评定截止报名日前,将《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申请表》和申评文件上报至评优办公室。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一条 评优办公室负责对申评文件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申评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申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是否符合优质产品评定条件的规定。申评文件的完整性是指《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申请表》的填写是否正确,本细则规定的文件是否均已提供;申评文件的有效性是指申请企业提供文件的出处、来源、提供单位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第十二条 评优办公室在收到申评文件20工作日内对申评企业做出是否符合申评条件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同意申评”和“不同意申评”两种。申评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优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评优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仍未获得通过初审的,给予企业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以书面方式通知通过初审的申评企业。
第五章
组织考察及检测
第十四条 申评产品的样本选择方式为按照有关标准或办法抽取样本。
第十五条 评优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至企业考察和组织产品抽样事前不予通知。
第十六条 至企业进行考察,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管理等情况不符合《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申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规定的,即视为申评企业无申请评定的资格。
第十七条 至企业进行考察,核实《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申评产品优先评价的适用范围”、第四章第十二条“申评企业须提供的文件”列出的有关文件的原件为非法、无效的,即视为申评企业无申请评定的资格。
第十八条 由评优办公室组织到申评企业按照有关标准或办法抽取样本,送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如抽取申评产品样本时不符合抽样的有关标准或办法,即视为申评产品未达到申评条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核心技术参数达标的,即视为申评产品未达到申评条件。
第六章
主观评价
第二十条 涉及到主观评价的产品,由评优办公室组织进行主观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主观评价的方法按照有关标准组织进行;没有相关标准的,按照评优办公室组织专家议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评 定
第二十二条
完成检测后,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直接递送到评优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由评优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评企业和申评产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申评产品能否通过优质产品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定结果经专业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批准。未获通过的申评产品,专业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并说明未获通过原因。
第八章
评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不向申评企业收取评定费用。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申评产品进行检测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检测费、主观评价相关费用等)由申评企业支付。
第九章
证 书
第二十七条
评优办公室于最终评定后20工作日内向通过优质产品评定的企业颁发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印的《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证书》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八条
《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证书》内标明“××××年度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无有效期限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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