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基金2022年度资助项目结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等四类项目须在1月15日前提交材料
    时间:2023-01-06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       浏览量:      分享:
    近日,国家艺术基金发布2022年度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工作通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等四类项目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5日。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官网



    各项目主体:


    为做好国家艺术基金2022年度资助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时间


    (一)2022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艺术人才培训、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材料提交时间为2023年1月3日至1月15日


    (二)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材料提交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

    (三)经管理中心批准延期的项目,应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及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

    二、有关要求


    (一)项目主体需认真收集和整理相关项目实施信息,并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系统填报,确保所填信息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


    (二)结项验收表、场次表、媒体评价表等结项材料中,数据不得空缺。该项数据未发生的可填写“0”或“无”。


    (三)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小型剧(节)目和作品、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训资助项目主体须在纸质结项材料指定位置盖章,美术创作、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主体须在纸质结项材料指定位置签字。


    (四)艺术人才培训资助项目中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类项目主体在征得学员同意的前提下,要以艺术质量为标准择优遴选学员作品,提交不少于6件(组)优秀学员的作品高清照片(具体要求见附件1)。所有照片由项目主体统一提供,并随高清照片一并提交《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类)学员作品信息表》(附件3)。舞台艺术编剧类人才培训项目,应择优提交6位学员创作的剧本作品。


    (五)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中的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创作项目,除结项材料外,应向管理中心提交能代表本人最高艺术水平、反映作品全貌的高清照片(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随高清照片一并提交《国家艺术基金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创作类资助项目作品信息表》(附件2);戏剧、曲艺编剧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剧本。


    (六)美术创作资助项目除结项材料外,应向管理中心提交能代表本人最高艺术水平、反映作品全貌的高清照片(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随高清照片一并提交《国家艺术基金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创作类资助项目作品信息表》(附件2)。


    (七)项目主体须保证提交的作品为本单位、本人或参训学员原创作品,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若侵犯他人上述权益的,所涉法律责任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并按《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管理中心对项目主体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材料不全、数据缺失、弄虚作假、装订混乱的,资助项目将不能参加结项验收,项目主体需重新提交结项材料。已寄材料不予退还,请自留底稿。由此影响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或成果运用项目评审的,责任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


    (九)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美术创作、艺术人才培训项目主体应妥善保管创作作品原件,结项验收后,经专家评审,被纳入国家艺术基金成果运用初评的作品,由管理中心统一通知项目主体邮寄作品原件,组织成果运用复评和成果管理工作。


    (十)项目主体在监督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打印并及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结项验收材料中的文字材料,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按规定封面模板装订成册(封面模板见附件6),并在指定位置盖章或签字。


    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舞台艺术作品演出类)项目的完整、高清演出视频,艺术人才培训项目的授课视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中舞台表演、音乐作曲、舞蹈编导、舞剧编导类项目的完整成果视频,须存放于U盘或硬盘一并邮寄,邮寄时请在快递显著位置注明“《项目名称》结项材料”字样。


    (十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训资助项目财务结项册编制时,应严格按照各类型《财务结项验收报告格式》《资助项目审计要点和审计报告格式》(附件4)要求,审计报告应统一由第三方事务所在“国家艺术基金监督管理系统(经费部分)”(http://114.255.59.68/login.aspx?ReturnUrl=%2Fdefault.aspx)编报并下载打印,操作手册见《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系统(经费部分)操作手册—主体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系统(经费部分)操作手册—审计用》(附件5)。不按格式出具的财务结项册材料和非系统导出打印的审计报告一概不予认可。


    三、邮寄地址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监督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文化和旅游部南区2号楼6层,邮编100005。


    四、咨询电话


    监督处:

    010-85166629,010-85166628,010-85166626;


    财务处:

    010-85166515。


    请各项目主体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保质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请登录国家艺术基金官网(www.cnaf.cn)下载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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